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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记者从近日开班的全市提升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能力培训班上获悉,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联合出台《关于大力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为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意见》指出,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有利于带动农业产业区域化布局,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有利于降低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提高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普及科技、提高素质、增加收入,推动绿色产业文明、特色业态文明和市场主体文明大提升。我市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实践也证明,农民合作组织以其独特的组织形式,融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物资供应、加工销售、资金融通、市场开拓等服务功能于一体,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着重要作用。《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目标:到2017年,全市年营销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市级示范合作组织达到350个以上;在全市农民合作组织中,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的比重达到80%以上,农民合作组织成员收入高于当地普通农户收入的20%以上,农民合作组织成员户数和带动农户数占全市农户数比重分别达到30%和50%以上。 
    《意见》要求从六个方面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完善登记服务。工商、民政部门要依法放宽农民合作组织名称核准,严格执行农民合作组织降低登记门槛、不收登记费用的规定,完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办法。税务、银行、质监、农业等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减免费用等措施,为合作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机构代码证、农产品质量认证、财务软件下载等提供服务。
    二是实行项目倾斜。各级要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农民合作组织承担的规模。建立财政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农民合作组织管护的机制。委托或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实施农村经济发展建设项目。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对农民合作组织申报项目给予支持,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项目申报手续和项目确定方式。
     三是加大财政扶持。市、县(区)财政要在原有基础上,逐年增加农民合作组织专项扶持资金规模。落实中央农业补贴政策,新增补贴向农民合作组织倾斜。落实农民合作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冷藏、冷链物流设施和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的补贴政策。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费)、项目补助、打捆支持等方式,扶持实体型、技术型、营销型的农民合作组织。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生产性服务。落实财政基础设施投入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转化为农民合作组织成员股份的政策,并建立项目档案,加强管理。
     四是完善税收优惠。落实农民合作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合作组织发票领用等工作。对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等项目所得,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技术培训业务,畜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合作社销售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与本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
     五是强化金融支持。金融部门要在“六方合作”框架下创新金融产品,按外部监管和基本信贷制度的要求,在贷款期限、利息偿付、本金偿还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财政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和中小信用企业信贷培植范围。简化评级指标,放宽信贷准入条件,对被评为县(区)级以上示范合作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原则上按不同层次提升信用等级,扩大授信额度,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额度放宽、利率优惠。引导担保机构开展农民合作组织融资担保业务,并在担保费率上给予优惠;引导处于同一产业链的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互助式会员制担保公司,为成员融资提供担保;探索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房产权等权利、生产设备等资产,进行贷款抵(质)押和担保。
     六是保障用地用电。落实农民合作组织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的政策。鼓励承包土地向农民合作组织流转。农民合作组织建设种养基地、农产品收购和冷藏设施等用地,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方式予以解决;农民合作组织可承租农民承包地、集体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宅基地和空置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农民合作组织修建用于经营性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其附属用地,应视为农业用地;单独修建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和产品冷藏保鲜库房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供电企业对农民合作组织开辟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对从事种养业、农产品初加工及养殖业孵化用电,执行国家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标准。(